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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C通信法规越权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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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1日,消费者联合认为FCC的通信法规非法入侵版权领域,挑战FCC新数字电视反盗版法规的法律诉讼正在进行。

    目前,美国图书馆协会、消费者联合会和电子前线基金会形成联盟,就去年采纳的意在阻止数字电视盗版的规定起诉联邦通信委员会(FCC)。上周,他们向美国华盛顿提交了诉讼申请文件。

    FCC规定:任何有能力接受数字电视信号的设备都必须支持“broadcastflag(广播标记)”,在这种新条例制度下,广播公司能够决定哪种节目将带上标记,以防止拷贝。消费者集团称:FCC的这一命令已经越权进入了版权保护领域。

    电子前线基金会的律师FredvonLohmann称:“我们认为FCC的行动超越了其司法权,从而没有足够的依据来支持这项规定。”

    关于广播标记的争论是传统娱乐公司向数字世界转变的阶段中的标志性事件。

    美国电影协会和电影公司曾经申明,如果人们能够轻易制作数字电影复本和其他程序,并将这些复本在网络上进行交换,那么他们将拒绝向数字电视提供自己的产品。

    在法规制订者看来,广播标记是阻止上述担忧的有效途径。

    在FCC去年11月通过的法令范围下,所有的数字电视设备都必须在2005年7月之前支持广播标记。不过,这也不能制止所有的盗版行为。Analog复制就不会被制止。并且一些“经批准的”设备复制也是允许的。法规制定者称:法规的目的并不是阻止个人复制节目,而是阻止这些副本大量流传。

    然而,消费者和国内自由团体称这一法规将侵犯信息的保护性使用,侵犯消费者对自身财产的某些使用权。


 

更新时间:2008-10-17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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